精彩刑辩
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
不起诉决定书
青市南检二部刑不诉〔 XXX〕XXX号
被不起诉人XXX,女,19XX年X月X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,汉族,大学专科文化程度,原青岛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纳,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XXXXXXXXXXXX,现住址同户籍地,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,于2019年12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宁国涛,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。
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:
犯罪嫌疑人XXX自2014年1月起入职青岛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出纳,负责公司日常财务,收取资金并支付利息, 共收取公司非法吸纳孙XX、李XX等26人资金690万余元。主动退赔全部非法所得2.8万元。
本案犯罪嫌疑人XXX未直接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,作为出纳收取资金和支付利息,仅起到帮助作用,主观恶性较小,系从犯,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,主观恶性不大且XXX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悔罪。综上,认为XXX犯罪情节轻微,可以作不起诉处理。
本院认为,XXX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 十六条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坦白、从犯、全部退 赔违法所得、认罪认罚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XXX不起诉。
X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已随XXX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。
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.
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二部刑不诉〔 XXX〕XXX号 被不起诉人XXX,女,19XX年X月X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,汉族,大学专科文化程度,原青岛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纳,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XXXXXXXXXXXX,现住址同户籍地,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,于2019年12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。 辩护人宁国涛,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。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: 犯罪嫌疑人XXX自2014年1月起入职青岛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出纳,负责公司日常财务,收取资金并支付利息, 共收取公司非法吸纳孙XX、李XX等26人资金690万余元。主动退赔全部非法所得2.8万元。 本案犯罪嫌疑人XXX未直接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,作为出纳收取资金和支付利息,仅起到帮助作用,主观恶性较小,系从犯,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,主观恶性不大且XXX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悔罪。综上,认为XXX犯罪情节轻微,可以作不起诉处理。 本院认为,XXX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 十六条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坦白、从犯、全部退 赔违法所得、认罪认罚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XXX不起诉。 X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已随XXX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。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