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彩刑辩

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

不起诉决定书

青市南检二部刑不诉〔 XXXXXX

被不起诉人XXX女,19XXXX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,汉族,大学专科文化程度,原青岛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纳,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XXXXXXXXXXXX,现住址同户籍地,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,于20191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宁国涛,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。

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于20201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
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:

犯罪嫌疑人XXX20141月起入职青岛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出纳,负责公司日常财务,收取资金并支付利息, 共收取公司非法吸纳孙XX、李XX26人资金690万余元。主动退赔全部非法所得2.8万元。

本案犯罪嫌疑XXX未直接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,作为出纳收取资金和支付利息,仅起到帮助作用,主观恶性较小,系从犯,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,主观恶性不大且XXX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悔罪。综上,认为XXX犯罪情节轻微,可以作不起诉处理。

本院认为,XXX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 十六条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坦白、从犯、全部退 赔违法所得、认罪认罚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XXX不起诉。

X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已随XXX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。

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.



 

 


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

不起诉决定书

青市南检二部刑不诉〔 XXXXXX

被不起诉人XXX女,19XXXX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,汉族,大学专科文化程度,原青岛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纳,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XXXXXXXXXXXX,现住址同户籍地,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,于20191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宁国涛,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。

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于20201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
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:

犯罪嫌疑人XXX20141月起入职青岛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出纳,负责公司日常财务,收取资金并支付利息, 共收取公司非法吸纳孙XX、李XX26人资金690万余元。主动退赔全部非法所得2.8万元。

本案犯罪嫌疑XXX未直接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,作为出纳收取资金和支付利息,仅起到帮助作用,主观恶性较小,系从犯,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,主观恶性不大且XXX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悔罪。综上,认为XXX犯罪情节轻微,可以作不起诉处理。

本院认为,XXX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 十六条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坦白、从犯、全部退 赔违法所得、认罪认罚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XXX不起诉。

X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已随XXX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。

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.